行政賠償訴訟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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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賠償訴訟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適用《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

二、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和第67條和國家賠償法第9條和第13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作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是執行行政職權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原告提起賠償訴訟,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賠償爭議必須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賠償訴訟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訴訟管轄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這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

(6)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為2年,從侵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處理期限屆滿後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併請求賠償的時效按照行政訴訟的規定進行。

1、審判組織

行政賠償訴訟的審判組織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律實行合議制。

2、舉證責任的分配

行政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對此,行政賠償訴訟不能完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和《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 第5條都明確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額方面的證據。

3、審理方式

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這是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在審理方式上的區別。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4、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指在特定的給付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因原告生活困難,裁定義務人先行給付一定款項或特定物,並立即交付執行的措施。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有可能出現因行政機關違法侵權造成損害,致使受害人無法維持生活的情況,適用先予執行,能夠及時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行政賠償訴訟的相關知識在《行政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處理期限屆滿後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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