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行政複議決定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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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每個人生命中的大事,擁有幸福的婚姻無疑是兩個人甚至是兩個家庭的幸運。然而,假如婚姻有瑕疵,將是人生中的大不幸。那麼如果婚姻有瑕疵,是否能申請婚姻登記行政複議決定呢?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行政複議的説法。

婚姻登記行政複議決定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婚姻登記行政複議決定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據介紹,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於婚姻無效的四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範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透露,從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觀點主張應當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則在司法解釋中增加指引性規定,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紛爭。據此,經研究認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雖然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但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或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作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訴,如果走進了不幸的婚姻之路,婚姻有瑕疵,就必須要解決。而解決的方法就是申請婚姻登記行政複議決定,這是婚姻法對每個步入婚姻殿堂的公民的保護。但願有情人終成眷屬,每個人都能找到正確的另一半,擁有幸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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