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係的變更的內涵及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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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關係這個概念想必很多人儘管不能完全準確地把它描述出來,但也清楚它的基本內容。那麼將這個名詞中間加入法律兩個字即行政法律關係後又怎麼理解呢?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關係可是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範疇,這兩個概念之間並沒有太多直接的關聯,接下來本文將介紹一下行政法律關係的變更的內涵及相關內容。

行政法律關係的變更的內涵及相關內容

一、行政法律關係的概念

所謂行政法律關係,是指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指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指行政法律關係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這種關係既應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係。

二、與行政關係的比較

行政法律關係不同於行政關係。行政關係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行政關係構成了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四類:第一類是行政管理關係;第二類是行政法制監督關係;第三類是行政救濟關係;第四類是內部行政關係。

行政關係是行政法調整的對象,而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法調整的結果。行政法並不對所有行政關係作出規定或調整,只調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關係範圍比行政關係小,但內容層次較高。

三、行政法律關係的變更的內涵

行政法律關係主要有產生、變更、消滅三種變化,而其中行政法律關係的變更就是指行政法律關係構成要素的變更。包括:

1、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變更。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變更是指主體的增加、減少或改變之類的變化。  

2、行政法律關係客體的變更。行政法律關係客體的變更是指作為客體的物、行為或精神財富的變更。  

3、行政法律關係內容的變更。行政法律關係內容的變更主要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中主客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化。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法律關係是受行政法體系約束的一種法律關係,其內容與法律關係類似,與行政關係需要嚴格區分,瞭解這兩者的差異是很有必要的,在法制日趨完善的今天我們的日常活動不免會與行政活動產生關聯,所以瞭解行政法律關係變更的內涵及相關內容是很有益處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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