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離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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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離職協議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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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可以撤銷離職協議

  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於《民法總則》的信息量很大,那麼關於《民法通則》最新規定與撤銷離職協議有什麼關係,小編跟大家説説。  1、離職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撤銷  關於離職協議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做了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如何理解?  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曾經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合同的顯失公平,一般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客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撤銷權應在多長時間內行使?《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另外,需特別注意,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撤銷權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到期權利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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