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情警察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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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情警察不能做
哪些事情警察不能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等活動,參加;  
(二)泄露國家祕密、警務工作祕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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