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離婚單方面可以離嗎?
離婚單方面不一定可以離,起訴離婚需要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果婚姻確實破裂,無法挽救,法院會判決離婚的,因此離婚並非一定要雙方同意才能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都是依照《民法典》規定的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界限的。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發生糾紛的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並不取決於一方同意與否。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雙方身份信息(身份證或者户口本)
3、小孩身份信息(小孩身份證或出生證明或者户口本)
4、起訴狀(陳述你的離婚的訴訟請求)
5、證據材料(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的證據等)
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6)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在現實生活之中常出現一方想要離婚、另一方沒有離婚意願的情形,此種情形下,採取協議的方式是沒有辦法結束夫妻關係的,故此若是執意想要離婚,可以向法院起訴。為了提高法院判離的概率,需要提交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