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必須警察處理的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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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現場必須警察處理的的情況有哪些?

保護交通事故現場,以便交警準確認定雙方責任,是事故當事人應當做的事兒,但下面的這些情形卻只能由警察來處理,除了交警日常處理的情形,還有民警必須到場處理的情形,下面請和本站一起來看看吧。

一、民警必須到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的八種情況:

(1)在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

(2)無檢驗合格標誌的;

(3)無交強險標誌的;

(4)未在本市投保交強險的;

(5)一方逃逸的五種情況下,駕駛人應標劃現場,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6)發生事故時,事故車輛無號牌的;

(7)駕駛人無駕駛證的;

(8)駕駛人飲酒的,駕駛人應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二、交通事故現場需要交警勘查的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

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4、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

5、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

6、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

三、需交警檢驗、鑑定情形:

1、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理。

2、對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對嫌疑車輛進行檢驗、鑑定。

3、檢驗、鑑定的期限: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5、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必須由警察來處理的交通事故,一共有八種情況,上文中有詳細的介紹。同時小編還為你整理了需要交警勘查,檢驗、鑑定情形。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諮詢,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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