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緩刑的是否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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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緩刑的是否是累犯
判決緩刑的是否是累犯
1.被判緩刑的,不會構成累犯。
2.累犯是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
3.對於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滿後法定期限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能否構成累犯。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這表明我國刑法關於緩刑的法律後果,是犯罪分子被宣告緩刑後,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的刑罰就不再予以執行。
4.因此,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既然緩刑是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那就不能把緩刑理解為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儘管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應由公安機關對緩刑罪犯進行考察、監督,但這種考察和監督不是對刑罰的執行,而是對緩刑罪犯在緩刑期內表現的掌握,督促其認罪服法,改過自新,同時也是為了監督緩刑罪犯在緩刑期內是否再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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