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拆遷工作成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7W
徵地補償拆遷工作成效
完善退查工作成效的建議

當前犯罪呈多樣化、複雜化和隱藏化的趨勢發展,在司法實踐中,案件退而不查、查而不結等現象時有發生,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加大訴訟成本,也會加深羣眾對公平正義的信任危機,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


(一)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業務能力


偵查機關是維護公平正義的第一線,這就對偵查機關的執法理念、偵查能力、偵查技巧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偵查人員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清醒認識當前面臨的國內國際複雜形勢和嚴峻挑戰,轉變執法理念,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踐行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平、正義和良知,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增強證據意識、訴訟意識、程序意識,真正認識到每一件刑事案件不是偵破就算告捷,而且還應“訴得出,判得到”才算完結;要加強業務素能培訓, 提高偵查水平,提升辦案質量。加強偵查取證技巧的學習,使用先進的科技偵查手段;抓好專業知識和相關方面知識的拓展學習,學習與業務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運用科學理論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自身綜合能力素質;加強對每一類型案件證據規格的把握,全面收集各種證據材料,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甄別,收集主要、次要證據,排除非法證據,把該取的證據取到位、取到足,以減少證據發生變化造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退查,這樣在審查起訴階段就無需退查,從而提高辦案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二)嚴把案件管理部門監督關


案件管理部門的出現是當前形式下的必然產物, 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強化自身監督的重要抓手,案件管理部門要以“踏石有印、抓鐵有痕”的精神切實履行好管理、監督、服務、參謀職能,完善規範案件管理制度,實現對執法辦案的科學化、規範化、全程化、精細化、信息化管理,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制約退查權的濫用,促進規範執法,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嚴把退查案件的受理關。在對案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的基礎上,對部分關鍵證據進行實質審查,對偵查機關以案件已經到期、沒有補充新的證據等理由重新移送的案件、對自偵案件為立案而立案,立大案、因證據不足退查再退查的重新移送的案件,對公訴部門在審查中就發現證據不足的情況也起訴的案件,堅決不予受理,走規範化管理的道路,提高案件質量;案件管理部門牽頭,公、檢兩家可以檢察建議書、聯席會議、座談紀要等形式,針對偵查機關容易出現的共性、常發問題、偵查公安機關辦案中存在的針對性問題,定期交流和分析,對偵、訴證據標準的達成共識,促使刑事訴訟規範有序發展。


(三)完善公訴引導、交流機制


掌握偵查方向和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退查案件的產生,公訴部門主動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在偵查環節適時介入,依據起訴的證據要求,協助偵查機關制定偵查方案,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完善、固定證據,彌補偵查過程中的不足,從根本上提高案件的質量和訴訟效率;退查提綱詳細的説明案件存在的證據缺陷、退查的目的、方式及所需證據要求,使偵查人員充分領會公訴承辦人的意圖,有針對性地進行補充偵查,確保退查質量的提高;確定人員負責跟蹤督導,在退查過程中隨時與偵查人員溝通,交換意見,防止偵查人員不查或退查不到位,從而減少退查的隨意性,提高退查案件質量,從而節約司法資源。


(四)合理行使法律賦予的自行補充偵查權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非唯一查清事實,補充證據的途徑,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筆者認為有條件的檢察院可以合理充分行使補查權,以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節約訴訟成本的原則,對那些案件事實基本清楚,退查的內容比較簡單,證人容易查找,訴訟成本不高且在承受範圍,並在人員充足的條件下進行自行補充偵查,以便迅速辦結案件,而不必把需要退查的案件全部退回公安機關退查,從而減少退查案件數量,避免案件訴訟週期過長,節約司法資源,提升檢察機關公信力。


公安機關若是在案件的偵查過程中,發現足夠的證據之後就會進行案件的移交,範式並非是所有移交後的案件都會開庭審理,參與若是發現證據不足,會要求退回補充偵查,此時會同時出具退回偵查的辯護意見書,在該意見書中應該説明退偵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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