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 - 民事訴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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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 民事訴訟賠償
工傷輕傷二級怎樣賠償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根據最新《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經辦機構確認。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四、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河南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2012年度鄭州市職工平均工資4148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為每人每月172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每人每月138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不低於每人每月1037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傷人員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等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往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在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住院治療,每人每天25元;在其他地區住院治療,每人每天20元。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如工傷職工本人每月工資是3000元二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5000元,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元。


七、傷殘津貼


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津貼為:本人工資的85%,如工傷職工本人每月工資是3000元則工傷職工每月可以領取2550元的工傷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八、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是指工傷職工為了生活方便或重新就業的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這項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由於《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對這種標準作出規定,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工傷保險條例》中輔助器具賠償金額的計算也應以“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九、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賠償項目


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治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輔助器具費


首先在工傷鑑定之後屬於二級傷殘的話,首先需要支付25個月的本人工資和本人工資的85%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發放,而傷殘津貼按月發放,然後還有支付一定護理費、誤工費、醫療費等一些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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