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房還是先要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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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房還是先要違約金
房產商延期半年交房, 卻拒付違約金,先起訴還是先收房?
賣屋買賣糾紛一般屬於合同糾紛性質,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首先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即經過雙方友好約定的條款的效力優先,具體要看《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詳查合同條款,是否在違約部分將延期交房的事宜進行了具體約定,如有約定則從約定;如無約定,則依據《合同法》的原則性規定進行處理,將遲延交房的行為視為違約的一種形式,直接適用合同中的違約條款,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特別是約定了日違約金的操作起來更為便捷);若仍有爭議或合同約定不明,則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的規定,參照房屋管理部門公佈的或經評估的標準計算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具體到本案,應先收房(這也是你本人的義務)再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則通過訴訟渠道解決(賠償標準如上)。起訴費用根據你要求賠償的數額為計算基數乘以法定的比例(分段計算,比例遞減)一般為2.5%以下(具體查看法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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