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與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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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與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司法解釋有明確限制,才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是因為法律實施上的特殊需要。其他的不構成。因為交通肇事罪本來就是過失犯罪。司法解釋有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只有單位主管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輛所有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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