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徵收中的精神損害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論徵收中的精神損害補償
精神損害的概念

精神損害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的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損失。狹義的精神損害只包括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損失指公民人身權利益遭受的侵害。精神損害是一個特定的概念,它與精神利益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精神損害可以因多種原因引起,如因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同時,使該公民或者其親屬產生精神痛苦,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依據法律規定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是行政機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時,致使當事人因害怕而生精神痛苦,則當事人則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無疑是一種精神利益損失,但精神利益的損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稱為精神損害。所以,可以説精神損害只是狹義的精神利益的損失。


精神損害,指不法侵害權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身權利,給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嚴、信譽等造成的非財產上的損害。


這類名譽權的賠償主要包括侵害這類人員的名譽、肖像、榮譽等,對這類人員的精神利益進行侵害。我國的辦案單位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案件情況,解決這類違法案件,賠償這類受害者的實際損失,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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