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業主擅自更改外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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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業主擅自更改外立面
物業業主擅自更改外立面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佔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佔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五)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採光、通風;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


(八)侵佔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九)擅自擺攤設點、佔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


(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十一) 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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