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8W
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嗎
1、《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作出明確規定,業主有權更換物業。
2、業主有權選擇物業公司《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1條、82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3、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六條,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如果更換物業服務企業,只要是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就可以更換。
4、物業公司本是全體業主聘請的“管家”,是受業主的委託,幫助業主管理小區、維護小區的服務機構。如果業主不滿意,經過合法的程序,是有權更換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