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單位被辭退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試用期單位被辭退
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怎麼辦

企業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只要員工在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隨時辭退。而實際上,如果錄用條件中沒有包括考核合格這一項,用人單位是無法僅僅依據考核不合格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如果您想在試用期內以考核結果決定是否進一步保留,一定要把考核合格作為錄用條件寫入或者當中去,否則單位就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如果單位沒有把試用期內考核合格作為錄用條件並告知勞動者,後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異議。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勞動者。同時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沒有過錯,用人單位也不是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主張試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其實,不管是在試用期還是在轉正之後,用人單位都是有權利可以辭退員工的。但我國法律中同時也規定了,單位辭退員工的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可以,否則的話就不能進行辭退。至於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滿足的條件,各位可以到我們律師365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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