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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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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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國家將會怎樣處理

我國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有七十年,因此,七十年後的使用權確實值得購房者關注。《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但是,新修正的《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又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該規定並沒有對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進行區分。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繼續使用土地,無須另外申請。而依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另外申請,否則喪失土地使用權。但無論是按照哪一個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使用土地,都應當另行繳納土地出讓金。《物權法》中的“自動續期”,應當理解為期限屆滿後,按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金價格繳納地價,而《房地產管理法》中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則賦予了政府調整出讓金的權利。兩個法律之間的差異還需要立法部門予以解釋,在新的解釋尚未出台之前,《房地產管理法》將優先適用。因此,從現行法律規定,尚不能判斷你所購買的房屋,在七十年使用期限屆滿後,還需要投入多少資金才能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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