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購房定金能退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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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購房定金能退因素有哪些
判定購房定金能退因素有哪些
1、如果在正式購房合同簽訂之前,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或者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已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則應將定金抵押房款或退回買房,在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在上述過程中都不存在違約情況,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而不涉及賠償問題;
4、如果因賣方未取得房屋銷售的合法證件或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5、如果在正式簽約時,賣方未能履行認購書中確認的房屋條件,如房價、樓層、面積、朝向等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6、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之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聲明以正式為準的,應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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