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29年與30年的退休工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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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29年與30年的退休工資區別
工齡29年與30年的退休工資區別
1、要説“29年工齡”和“30年工齡”相比,如果是在同一個地方,繳納年限和繳納費用相同的情況下,30年工齡的而退休金肯定比29年工齡的退休金相對高一點,根據社保固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計算,工齡每多一年,基礎養老金就多1%,個人賬户的養老金也就隨之增加。
2、但那是要是從待遇的計算方式可以看到視同繳費年限多一年,就會影響過度性的養老金。比如:如果平均繳費指數為1.3,上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29年的繳費年限中28年為實際繳費年限。那麼29年工齡的過渡性養老金=(6000+6000*1.3)/2*4*1.4%=386.4,而30年的工齡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出來就是483,相差一年的差距約等於97,那麼養老金就相差100元左右。同時國家在調整養老金的同時,也就會有相應的不同。
3、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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