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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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終結
在行政複議中對行政複議終結情形有哪些規定
很榮幸為您回答關於行政複議終結情形的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六、因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滿60日其近親屬仍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滿60日仍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滿60日仍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行政複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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