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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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
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
1.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
【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2.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第七百二十九條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後果】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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