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離婚協議對第三人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8W 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有效力嗎證並不是公告。既然第三人對於公證的結果是不知曉的,是對所有人的,公證自然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是對特定人的,並且證明對方知曉是己方的責任。公告的話對於其他人來説法律上是默認為知道的。只有在對方知曉的情況下才具有效力 離婚 效力 協議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