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財產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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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嗎?

一、協議離婚財產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嗎?

夫妻之間的離婚協議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夫妻離婚債務協議不一定可以對抗第三人,夫妻之間可以實行財產約定製,但是這個約定對夫妻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其他知道協議的人,也需要遵守夫妻離婚時簽署的債務協議。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三種無效的離婚協議

1、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範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

如果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欠下的債務,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形下,債權人有理由認為該債務屬於夫妻債務,此種情形,夫妻雙方都對債務有償還責任。若債權人知道男女雙方簽署了債務協議的,那麼在債務到期之後,就只能向當初借貸的一方主張債權。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一般情況下,負擔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在離婚的時候也是會產生糾紛的,如果是夫妻離婚的話,也是需要注意債權債務的分割的,在無法處理的時候,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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