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債權轉讓有特殊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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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債權轉讓有特殊的限制嗎
國有企業債權轉讓有特殊的限制嗎
1、國有企業轉讓股權有特殊的限制,轉讓股權的,一般需要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權的行使】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七十三條 【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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