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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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特點有哪些
(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債權轉讓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原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那麼債權轉讓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標的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無效,那麼債權人就此債權的轉讓也無效,則債權轉讓合同也部分無效,就原合同無效部分,債權轉讓合同亦部分無效。
(二)、債權轉讓合同的內容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債權轉讓合同的標的、金額、數額以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均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則,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而非債的轉讓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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