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可以辭退物業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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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可以辭退物業公司嗎
業主大會可以辭退物業公司嗎
業主大會可辭退物業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聽取和通過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管理、使用和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前款第
(五)項、第
(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決定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全體業主。

由此可見,業主委員會不可以解聘物業公司。

由此可見業主大會是可以辭去物業公司的,這是《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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