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物業業主自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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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物業業主自治可以嗎

不要物業業主自治可以嗎

可以。步驟如下:

1、超過三分之二住宅面積的業主和超過三分之二户數的業主同意,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準備召開業主大會;

2、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具有公德心、負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有充分的時間、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

3、由業主委員會發函給物業管理公司,要求他們在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4、如果物業公司到期了,退場的時候,將所有小區的建設資料、檔案、圖紙等全部交給業主委員會;

5、業主委員會履行小區自治自管的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流程

1、將業主候選人名單及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送達街道辦事處,並提出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書面申請。

2、同時做好會務籌備工作,包括落實場地,組織人員印製選票,設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權人,知會街道辦事處、派出所、開發公司、物業公司等有關人員。

3、籌備小組根據議程召開大會:

(1)收集、登記選票;

(2)審議並表決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及《業主公約》;

(3)公開唱票、點票,宣讀選舉結果,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會後籌備小組將大會簽到表、選舉結果統計表予以公佈。

三、業主委員會工作的職責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每個小區都會有物業這個大家都是知道的,並且物業的工資都是業主發放的。只要小區的公共環境或者是應該業主管理的環境有損壞,物業就應該第一時間修理。並且物業是有權利進行更換業主的,前提是所在小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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