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後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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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工資
工傷鑑定後的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復工後按所在崗位同工同酬。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之後,如果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內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發給。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並未延長停工留薪期的,一般是停工留薪期已滿的情形,應當復工。職工因工傷事故傷害自有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法律規定予以了補償,復工後能夠從事原工作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不變,與遭受事故傷害前工資不應有變化;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的,應當與本單位其它同崗位職工同工同酬。《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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