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曠工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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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曠工多長時間
法定哺乳期多長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處理法定哺乳期多長時間的問題,依據勞動部關於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進行相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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