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決水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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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決水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
如何區分決水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
劃分犯罪既遂和未遂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條對決水罪的規定並未將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作為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人只須實施決水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就視為決水罪構成要件齊備,即構成犯罪既遂。至於認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應以決水後水流開始衝溢為標準。因為水流具有巨大的沖刷力,水勢一旦失控,往往藉助於沖刷力愈衝愈烈,從而構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威脅。如果行為人剛着手破壞水利設施,或者在破壞過程中,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使所決之水流開始衝溢,即為決水罪未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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