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14條 - 適當減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合同法114條 適當減少
實踐中如何適用《合同法》114條
各位律師大哥(姐):非常感謝你們的回答,甲在2003年9月時收到5000元的違約金時只向乙方打了一個白條“收到乙方違約金5000元”未對損失作任何規定亦未對損失作出約定。我個人認為2003年10月到2005年4月期間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所受到的損失,但是這期間甲方未將房屋出租,怎麼樣舉證確是一個麻煩的事情。第二個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這段時間我準備以乙方的租金減去丙方的租金(甲方租給丙方租金少於乙方)來確定甲方的損失。第三個2006年10至2008年10月這段時間我準備參照租第二段時間的計算損失的方法。以上觀點不知妥否,請各位大哥(姐)給點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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