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經營執照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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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經營執照過期
增設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規範勞務派遣經營

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勞務派遣用工制度,是指有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不低於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提供工作崗位的用工單位,從事輔助性、替代性或者臨時性工作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在勞動者沒有被派遣用工期間,按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工資。


勞務派遣制度的特殊性在於:勞動力的僱傭與勞動力的使用相分離。即,與勞動者成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不用工,實際提供工作崗位、提供工資報酬的是用工單位。


在實際中,因為門檻較低,規範不統一,市場中的勞務派遣公司魚龍混雜,很不規範。有些勞務派遣公司,一邊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承諾提供經過嚴格培訓、有豐富經驗的各類勞動力,收取管理費;一邊又從農村招募大量農民工,以介紹工作、代收工資等名目,剋扣用工單位發放的工資報酬。有些勞務派遣公司為了逃避繳納社保和納税義務,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只與勞動者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勞務聘用合同等違法現象也屢見不鮮。勞動者面臨舉證困難、投訴無門等維權難題。


新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金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以上,提高了公司經營規模門檻。更為重要的是,增設了勞務派遣經營的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是政府勞動主管部門對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業務經營能力等方面依法進行前置審查,對符合法定要求和滿足基本條件的方予以許可從業。對於被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予以公示,也有利於勞動者和社會用工單位等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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