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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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優先性
侵權責任的分類
在民事生活中,由於各種摩擦與不經意之間的過失可能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從而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分類主要可以分為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以及公平責任等,具體如下:一、侵權責任的分類之過錯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以過錯歸責侵權案件,由受害人舉證證明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濟的損害; 3、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過錯責任原則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該款是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作為一般條款,意味着:只要證明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擔過錯侵權責任,除此以外,無須更多。 二、侵權責任的分類之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此即無過錯責任原則之規定。對無過錯責任應作如下理解: 1、不以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2、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侵權責任法》第7條不能單獨作為起訴的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以下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10)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三、侵權責任的分類之公平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3條,因見義勇為遭受損害的,順序依照下來規則承擔責任(注意其順序性) (1)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若加害人的賠償能力足夠,就沒有公平責任了。 (2)加害人無力承擔、加害人不能確定或者無加害人(如搶險救災)時,由受益人適當補償。須注意:即使見義勇為失敗了,不影響公平責任的承擔(只要符合公平責任的要件)這是法律的變化之處。以上就是關於侵權責任的分類的內容,瞭解這些侵權責任的分類,在遇到侵權行為有助於確定對方的責任了、 1、公平責任的概念。公平責任原則,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不在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在於以其特有的模糊性來消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邊界,進而起到劫富濟貧、扶危濟困,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旨在實現矯正正義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旨在實現分配正義。《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了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第23條、第33條、第87條規定了三種適用公平責任歸責的情形。《民通意見》第156、157條、《侵權責任法》第31條、第32條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2)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 3、公平責任的承擔: (1)結合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嚴重程度,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害。 (2)可以部分補償,也可以全部補償。《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4、《侵權責任法》第23條(因見義勇為遭受損害的公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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