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爭議上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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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爭議上訴費
勞動爭議的工傷案子,廠子無營業執照,仲裁裁決賠償錢,廠子不服上訴
用人單位提起訴訟是其權利,勞動者只能積極應訴。工廠沒有營業執照,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是非法用工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不能認定工傷,由工廠按照人社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進行賠償。現已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工廠承擔賠償責任,工廠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勞動者只能積極應訴,等待人民法院判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四條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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