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未申請筆跡鑑定二審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一審未申請筆跡鑑定二審怎麼辦
一審未申請筆跡鑑定二審怎麼辦
民事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如果在一審中沒有申請筆跡鑑定的,二審法院按此規定應不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