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沒有筆跡鑑定再審是否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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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沒有筆跡鑑定再審是否可以申請?

一、一審沒有筆跡鑑定再審是否可以申請?

一審沒有筆跡鑑定的情況下,再審是可以申請筆跡鑑定的。如果原審,包括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再審過程中就可以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如果原審已經對筆跡進行鑑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原審的鑑定有程序上的問題,再審就不能進行鑑定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申請再審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筆跡鑑定如果在訴訟案件中有必要進行的,即使在一審中沒有進行鑑定的,也可以在二審中提出筆跡鑑定,但由於筆跡鑑定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如果一審中已經進行了筆跡鑑定,那麼二審中就不可以再次進行筆跡鑑定,有關申請筆跡鑑定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相關規定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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