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如何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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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如何具體認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如何具體認定
(1)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如為傳銷活動的前期籌備、初步實施、未來發展實施謀劃、設計,起到統領、操縱作用的“董事長”類人員。
(2)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如具體負責傳銷活動整體開展的“總經理”類人員以及承擔具體職責、組織開展傳銷業務的“部門主管”類人員。
(3)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如在傳銷組織中傳授傳銷方法、灌輸傳銷理念的“宣教”類人員。
(4)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5)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如在傳銷組織中承擔資金結算、財務管理等其他重要職責,對傳銷活動實施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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