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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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部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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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了哪些
重新界定了關於商業賄賂的認定規則

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對商業賄賂行為的進行了重新界定,將受賄主體聚焦於“(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這三類是直接交易對方以外的第三方單位或者人員。事實上,受賄主體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才是界定賄賂的關鍵所在,受賄主體必須有管理事務的權力或影響力。另外,受賄主體所管理的事務往往是他人的事務,因為理性的管理自己事務的人是不會去損害自己的利益。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如果不存在忠實義務的違反或職務利益的交換,就不構成商業賄賂。這更有利於防止不正當地擴大受賄主體的範圍。 以上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了哪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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