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能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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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能否宣告緩刑?

數罪併罰能否宣告緩刑?

數罪併罰是不可以適用於緩刑,行為人主觀上都是有過錯的,兩次以上犯同一種罪,同樣説明其判斷和控制能力不強,對行為後果認識不足,對他人和社會的生命財產重視不夠,遇有同樣情況,很可能重蹈覆轍,再次犯罪,因而,也不宜適用緩刑。

1.行為人犯有同種數罪。行為人兩次以上犯同一種罪,説明其自我管控能力不強,主觀過錯較大,惡性較深,當一定的情況發生或條件適宜時,其可能再次犯罪,人身危險性較大。

2.行為人犯有兩個以上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較之於過失犯罪,主觀惡性更大,行為人兩次以上故意犯罪,不論是同種犯罪還是不同種犯罪,都表明其有較高的人身危險性,再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強,因而,不應適用緩刑。

3.行為人具有與所犯之罪同類的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距離犯罪僅是一步之遙,因此,如果行為人具有與所犯數罪中某一犯罪相類似的一般違法行為,即表明其在該類行為方面具有較深的主觀惡性和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故不應適用緩刑。比如,行為人犯有故意傷害罪(輕傷)和交通肇事罪,同時又因打架鬥毆或醉酒駕駛等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就不能適用緩刑;再比如行為人所犯數罪中有盜竊罪,同時又因詐騙、侵佔、敲詐勒索等一般侵財性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也不宜適用緩刑。

4.根據刑事政策和犯罪態勢不宜適用緩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12月30日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其中第十八條就規定,對於因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數罪併罰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實踐中,如果某一類犯罪高發頻發,危害嚴重,社會反響強烈,即便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也應該儘量不適用緩刑。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緩刑的適用是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情況,因此檢察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判決時,也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否則造成法律適用錯誤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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