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約定期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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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約定期限不明
抵押物擔保期限可以自行約定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此我們可以理解為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實際上是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這樣的好處是,一方面,允許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存續期限符合意思自治原則,有利於當事人根據實際需要協調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許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限,可以有效地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擔保物權,以便迅速瞭解債權債務關係,避免出現各種不必要的糾紛。此外,這種約定並不違揹物權法定原則,也有利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督促權利人儘快行使權利。況且,《物權法》也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限,因此,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抵押物擔保期限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兩年”,在我國通常是四年。此外,法律並未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因此也就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這一做法符合意思自治原則,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在現實案件中也被廣泛運用。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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