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期限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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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期限時效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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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時效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第75條和第104條第2款規定的‘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只是規定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5年’期限是不變期間,而未規定該條規定的‘1年’期限為不變期間。審判實踐中,對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1年’期限的性質存有分歧。有的同志認為,由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5年’期限是不變期間,而未規定該條規定的‘1年’期限是不變期間,因此,該條中的‘1年’期限應當屬於訴訟時效,對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態度。既然是訴訟時效,就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也有的學者認為該條規定的‘1年’期限屬於不變期間即除斥期間。就世界範圍考察,關於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歷來就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種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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