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的期限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3W

【為您推薦】姑蘇區律師 鹽湖區律師 越秀區律師 瑞昌市律師 武岡市律師 蒼溪縣律師 羅平縣律師

抵押擔保的期限規定

在法律中,很多事項都有一個期限,比如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當事人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追究民事責任,過了期限就不能再追究了,那麼抵押擔保的期限,擔保法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本站為你解答。

一、抵押擔保的期限

公司股權轉讓方的法律義務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一般保證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保證不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期間是否有效?

約定抵押期間與約定擔保期間不一樣,約定抵押期間是指抵押合同中約定了這份抵押合同到了某年某月後就無效了,這樣的約定與擔保期間可能恰好產生衝突,舉個例子,2015年3月,甲向乙借了100萬元,説好了2015年4月30日還,王某提供了抵押擔保,按照法律規定,如果4月30日甲沒有還錢,則擔保期間為4月30日起,到10月30日結束,但是王某和乙簽訂的抵押擔保協議中,約定抵押擔保到6月30日結束,這就是抵押期限,這種情況會導致甲不能還錢的時候,6月30日以後乙的利益沒辦法保護。

由上可見,約定抵押期限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外,《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了抵押權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物權法對抵押權行使的期間有明確的規定,不能由當事人自己約定。

以上是關於抵押擔保的期限,擔保法是如何規定的解答,由上述分析可知,一般的擔保期限是六個月,債權人要在抵押擔保期限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自行約定抵押期間寫入抵押擔保協議中是無效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