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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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範圍
税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範圍是怎麼樣的呢?
複議機關可以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下達《税務行政複議和解建議書》,徵詢和解意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税務行政複議和解建議書》之日起3日內將和解意願書面或口頭通知複議機關。口頭表達和解意願的,複議機關應當記錄在案,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未作回覆的,視為不同意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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