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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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税務部門的體制改革是具有深遠的意義的,現在已經有部分省市陸續的國税和地税合併以後的税務部門掛牌成立了,這樣一來,人們會比較擔心對於税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複議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肯定最近生活當中有很多的民眾都是比較關注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一、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税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税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税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税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税人均可以申請税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税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税人可以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税人可和其他税務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税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説,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文件不可以提請審查。

二、税務行政複議的管轄範圍:

1、對各級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税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對上述兩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税務機關、組織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計劃單列市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2、對税務所、各級税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3、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税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税款行為不服的,向委託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4、國税局(稽查局、税務所)與地税局(稽查局、税務所)、税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調查的涉税案件,應當根據各自的法定職權,經協商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得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對國税局(稽查局、税務所)與地税局(稽查局、税務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税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被撤銷的税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前款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目前來看,國家對於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管轄並沒有出台什麼新的文件,也就是還是按照以前那樣行政複議的範圍肯定是不會變動的,但是管轄因為原來是按照應對國税地税的這樣相應的級別來監督的,雖然國地税的合併,但税務行政複議的管轄現在還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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