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後 - 判決書是否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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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判決書是否執行期限
判決書執行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判決書執行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注意:起算點是從裁判文書生效後開始,即一審的民事裁判文書需要過15天的上訴期,二審的從送達之日起生效。

申請執行後,從法律規定上説,有期限,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107條:“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也就是説:如果執行中沒有需要中止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執行終結;但有本院院長批准的,還可以延長。 強制執行律師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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