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 - 債務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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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債務由誰來承擔
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債務由誰來承擔
1、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可以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

風險提示:如果公司成立,設立過程中產生的債務承擔方式:
1、公司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債,有專門籌建組織的,債務由該組織承擔,發起人或股東負連帶責任;無專門籌建組織的,債務由發起人或股東承擔,其費用從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中支付。
2、如果公司成立,債務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公司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債務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權利向有過錯的發起人或股東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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