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規定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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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規定欺詐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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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可歸責於解除合同規定是什麼呢?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在貨物到達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外,有學者認為在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裏面,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一般都有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除不可歸責於解除合同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可以説居間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因此委託一方具有行使任意解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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