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一、開除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開除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開除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 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裏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二、違紀辭退的條件是什麼?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勞動者的管理還是非常的嚴格的,同時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也是可以通過制定相關規章制度的方式來對勞動者本人進行一定的管理,如果説存在着重大的違規或者是違紀的行為,可以予以開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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