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計算的基數及標準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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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計算的基數及標準如何確定
經濟補償計算的基數及標準如何確定
對於一些特殊情況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該如何確定呢 1、勞動者工資不能正常發放,甚至回家待業享受生活費補貼時,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按正常提供勞動期間的月工資計算經濟補償。 2、勞動者患病、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但這並不等於經濟補償金也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而應按其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之前的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3、對勞務派遣後解除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三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沒有約定的,按勞務派遣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4、勞動者因外出學習培訓、參觀考察、帶薪休假,如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時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 5、企業破產清算,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其他人員正常計算。 6、勞動者停薪留職後找到固定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停發工資或生活補貼。如果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意味着其經濟補償金基數歸零。停薪留職不滿 12個月的,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的平均工資(但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超過12個月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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