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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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確定,勞動者每月加班費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為準;
2、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3、勞動者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的,應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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